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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制定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作者:
代表建议制定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


 

相关法律文本起草拟年底完成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家海洋局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拟于2012年底完成立法研究相关报告及法律文本的起草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苏文全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议案提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国际海底区域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军事价值,是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利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空间的必然选择。享有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权益,有赖于国家对其资源的权属、勘探、开发和管理等问题的国内立法。因此,应当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制定我国的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认为,开展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立法工作十分必要。以法律手段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已经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尚无深海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为提高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国际立法中的作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应当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工作。

  环资委认为,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除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外,还有巨大的政治、外交、科研和军事价值,已经成为大国争夺的重点资源。环资委去年9月在渤海进行了环境立法调研,认为应当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意义。

  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大洋资源勘探开发管理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对法律中可能涉及的管理职责、制度和措施等内容作深入的研究论证。